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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9 12:26:59 点击次数: 来源: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和“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高水平工程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先入轨,后完善”。通过科学设岗、竞聘上岗、精简高效、规范管理,逐步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通过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力资源,调动全校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从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兼顾现实,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

(二)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根据上级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结合学校实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各级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以教师为主体,在结构比例上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

(四)尊重现状,逐步过渡。岗位设置与聘用既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为学校长远发展留有空间,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有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和结构比例,通过3至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平稳过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现有在编在岗的所有事业编制正式职工。

第五条  学校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实行控制目标管理,聘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聘期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岗位总量

第六条  根据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合学校现有正式职工人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本聘期内实际岗位总量。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的编制数、内设机构和工作实际需要,核定各二级单位的各类岗位总量。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专职辅导员岗位是为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设置的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专职辅导员实际表现情况和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辅助工作或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现有政工系列人员岗位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学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且已聘政工专业职务的人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按不超过学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职数。

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根据现实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学校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中设置若干“双肩挑”管理岗位,其比例最高不超过已核定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的30%。“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双肩挑”人员参与晋升教师岗位内部等级时,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技术工岗位主要设置在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的岗位。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四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一)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岗位负责人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七级职员岗位;学校设科员一级、科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办事员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学校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由国家控制的教师岗位最高等级为一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二级。由学校控制的教师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四级。

学校鼓励教师系列人员、工程系列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工作。以主要精力从事实验教学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其岗位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岗位正高三级。

第五章 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各类结构比例。按照上级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0%。

学校将通过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学历、高层次人才,逐步使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学校岗位总量的60%以上,并通过后勤社会化、减员不补等措施,逐步将工勤技能岗位数降低到学校岗位总量的5%以下。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为15:27:45:13。

(一)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级、四级岗位在全校范围内的控制比例为4:6。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在各教学单位内部的控制比例为2:4:4;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在各教学单位内部的控制比例为3:4: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在各教学单位内部的控制比例为5:5。员级不占比例。

(二)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可根据学校发展总目标和不同学院、不同学科、不同系列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按校级领导班子实际人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职数按照上级核准的岗位职数确定;七级职员岗位职数,按照学校核定的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负责人岗位数确定;八级、九级职员职数,按照学校核定的科员一级、科员二级岗位数确定,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的比例为4:6;办事员岗位职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25%。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内。普通工岗位不占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六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结合学校现有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湖南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设置与聘用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经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湖南工程学院全员聘用实施办法”及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五)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的岗位,应具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学校根据国家对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教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二)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的准入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三)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精神,具有相应岗位职责所要求的技能。

第二十六条  各类岗位聘用条件制定原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制定原则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主要考虑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及学术成就、学术影响等因素。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制定原则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考虑职责、任务,年资、表现和贡献等因素。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制定原则

制定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考虑技术等级、工作技能、证书工种与岗位一致性、任务、表现等因素。

第八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七条 岗位聘用原则

学校坚持科学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职数,公开、公平、公正地分类分级聘用各类人员。

第二十八条  岗位聘用权限

(一)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三、四级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的五至七级,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要求,核定的岗位比例、职数组织聘用。

第二十九条  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2.个人申请。

3.资格审查。

4.同行评议。

5.聘用公示。

6.结果审定。

7.上报审批。

8.签订聘用合同。

9.签订聘用合同、上岗。

第三十条  直接聘用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岗位职责

(一)学校按照岗位类别制定各类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制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和岗位设置情况,另行制定各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岗位职责是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

(三)聘用合同的续签或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学校的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执行。

(四)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三条  聘后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湖南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审定岗位设置与聘用政策、方案,决定岗位设置与聘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岗位设置与聘用评议专家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工作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简称学校工作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工作,起草学校各类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具体政策、方案,审核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协调各类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相关事宜。学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评议专家组(简称评议专家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推荐,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人选的评议工作。评议专家组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工作组(简称监督组),负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申诉工作,监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要求,领导干部是否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等。监督工作组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十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在岗位聘用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在30日内,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监督组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单位提出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诉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接到投诉后的30日内,对申述人做出答复。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聘用组织机构成员在办理讨论、票决等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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